连州市强恒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节芳与你单位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连劳人仲案字〔2025〕84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10月20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你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赔偿金16309.5元;2、2025年6月工资6150元、2025年7月工资1894.6元;3、2024年12月工资2000元;4、202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632元;5、话费100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连州市连州大道西119号
经 办 人:潘迪云、黄卫裙、陈代成、易碧莹
联系电话:0763-6667539
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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